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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徐公积金[2009]27号

2011-12-30 15:36:00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徐公积金[2009]27号
关于印发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
 
中心各处室、营业部、各管理部:
为切实加强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实施,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同意,现将《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有关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2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3、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4、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
5、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内部考评制度
6、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1月17日经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我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的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中心编制了《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需要获取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中国徐州”政府门户网站(www.xz.gov.cn)“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公开范围
本部门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部门编制的《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徐州”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上和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机构查阅《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中心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本中心查阅两种形式。网上公开的信息为:机构概况类、政策法规类、规划计划类、业务工作类、行政职权事项类、其他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政府信息索引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产生日期、文件编号、发布机构、公开日期、详细信息等内容。
本中心政府信息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http://www.xzgjj.gov.cn。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单位(徐州市建国西路85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阅,公开时间为工作日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为:0516-85706064,电子信箱为:gjj0516@126.com。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众可通过本中心网站、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获取信息,也可通过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以及行政机关根据需要设立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获取信息。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利用本部门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务信息的,向本部门申请获取。本部门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部门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部门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一、受理机构(接受网上和信函、传真申请)
  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机构负责受理向部门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需获取本年度政务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申请。服务时间:受理时间为工作日办公时间。电话:0516-85707639,传真:0516-85707638,电子信箱为gjj0516@126.com。通信地址:徐州市建国西路85号,邮编221006。
二、提出申请
  向部门提出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填写《徐州市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部门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部门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部门政务信息网上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http://www.gjj.net.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也可下载《申请表》进行填写,发送到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电子邮箱。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机构处,亲自提交书面申请或登记查阅。
  4.特别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注册登记、社会保障等方面与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本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处理
本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通过适当方式核对申请人的身份。
本部门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
本部门将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本部门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中心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上级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中心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由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务信息公开内容,经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信息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规违纪事件的处理力度,保证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发挥信息公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应有作用,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特建立此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方式。采取上下连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方式。主任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副主任为第二责任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二、责任追究对象。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信息公开工作范围内的机关的领导及职员。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违规违纪责任追究:
(一)对上级安排的信息公开工作不认真落实或完成不好的;
(二)因疏忽管理、教育不严导致在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过程中职工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三)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姑息纵容,不及时制止、不查处的;
(五)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损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形象的;
(六)对群众投诉不能做到及时、公正处理,处理结果不公开的;
(七)有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
(八)其他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案件。
四、信息公开工作同各处室及个人工作成绩相联系,与评先竞优挂勾,出现问题取消当年评比和评优晋级资格。本中心处理不了的重大违规违纪事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信息公开内部考评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评议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评对象为中心机关各处室、各管理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由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由中心办公室具体组织,从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公开办”)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考评小组,具体负责对考评对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评。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内容主要是贯彻落实《条例》情况,具体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工作机制制度是否完善;公开的范围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公开的时限是否符合要求;公众了解政府信息的渠道是否畅通;向政府信息送交工作是否及时、准确、完整等。具体考评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结果分为3个等次:36分以上为优秀,24分-35分为合格,24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采取定期考评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检查随机进行,定期考评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考评以不定期检查为基础。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不定期检查由考评小组确定考评对象,可开展实地检查,或通过中心政务信息网站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考评标准给予扣分,计入定期考评成绩。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定期考评的具体方案由考评小组制定。在考评对象先行总结和自评的基础上,考评小组组织定期考评,并根据不定期考评和政府网站评比结果等情况,经考评小组综合评议后提出考评结果,报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由中心公开办下发考评结果通报。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结果作为当年中心其他考评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政府信息公开先进单位给予通报表彰;考评不合格的,在当年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考评中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在接到考评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中心办公室。
第十条 考评对象违反《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不按规定完成送交工作的;
(七)违反《条例》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从政府信息公开目标考评得分中扣减2-5分。
第十二条 考评对象可依照本规定制定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细则,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考评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中心办公室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社会评议采取问卷评议、部门评议、网络评议相结合方式进行。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部门评议。邀请中心机关各科室相关部门领导、信息员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网络评议。在政府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第四条 社会评议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组织进行政府信息社会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按时向政府信息查阅中心送交政府公开信息文本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三)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四)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各级人民政府是否设置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各单位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为了确保我中心准确一致地发布政府信息,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中心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中心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中心负责公开;本中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本中心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应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报请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批,信息未经审批的不得发布。
     四、本中心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单位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及时向所涉及单位发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函》(样函附后)和拟发布信息全文,并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对是否可以公开存在争议的,由市公积金中心信息公开办协调处理。
 


主办单位: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苏ICP备05052393号
承办单位: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规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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